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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6 来源: 责任编辑: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管理,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集约化水平,根据《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保障,各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区县(自治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平台,是指承载于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各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化建设(含灾备)统一提供物理空间、计算、存储、安全、支撑软件等基础资源和运行保障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云平台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并按照兼容互通、安全可控、集约共享、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政务云平台包括市级政务部门云平台和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
第五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务云平台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服务目录,组织开展云服务验收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级政务部门云平台、各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的管理工作。
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的组织实施,及其使用、监督、管理、费用支付等工作。
政务云服务商是政务云服务的供应商,具体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行所需的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指导、监督政务云平台中电子政务外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云平台,实施本部门非涉密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机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租用政务云服务商之外的其他服务商的机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各政务部门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政务云平台。
各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设或者运维非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相关信息系统部署至政务云平台。
第八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政务云平台,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和技术方案,并会同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政务云服务商具体进行建设。
政务云平台应当兼容互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政务云平台的兼容互通。
第九条政务云平台划分为互联网业务区和电子政务外网业务区。两区域之间按照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要求进行安全隔离。
各市级政务部门云平台、各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之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隔离。
第十条市级各政务部门原则上只能组织建设、运维一个云平台,统筹分配本部门云平台的物理空间、计算、存储、安全、支撑软件等基础资源,不得按业务条块进行分割。市级各政务部门的内设机构、下属信息中心或者承担信息中心职能职责的下属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建设和运维部门云平台。
第十一条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政务云服务商建设和运维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
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与选择的政务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因为技术、管理等特殊需要,在使用政务云平台过程中,需要政务云服务商之外的其他服务商进行配合的,相关政务部门可以组织政务云服务商、其他服务商签订多方服务合同。但是,其他服务商只能提供政务云服务之外的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原则上采取共享云方式进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国家有明确文件要求或者确有特殊需要的,经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专享云、云托管或者裸金属服务器租用方式进行建设、运维。
采取云托管方式建设和运维的,应当集中托管在政务云平台所在的物理位置。
采取专享云或者云托管方式建设和运维的,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安装管理软件,并纳入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政务云平台实施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政务云服务商提供的设施设备归政务云服务商所有。各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产生的业务数据和政务云平台运营管理数据归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政务云平台实行弹性调配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政务云平台弹性调配管理制度,明确云资源冗余比例及其相应的调配标准、流程。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数字重庆”云平台多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多云管理系统),提供政务云平台的云资源申请、弹性调配、运维管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多云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是开展政务云平台弹性调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确保真实、准确。
政务云服务商承建的政务云平台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系统,并按照多云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向多云管理系统开放数据接口。
采取私有云和云托管服务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督促政务云服务商或者其他服务商将其管理系统向多云管理系统开放数据接口。
第十七条闲置的云资源比例超过冗余比例的,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云平台弹性调配管理要求主动调减配置。
自多云管理系统发出提醒之日起,相关政务部门超过1个月未主动调减的,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政务部门予以调减。督促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调减的,可以由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予以调减。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的云资源需求从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云平台中弹性调配。冗余的云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新增云资源的申请。
第十九条各政务部门申请开通、变更、终止云资源,应当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或者运维方案,通过多云管理系统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政务部门所属的下级部门申请开通、变更、终止云资源,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大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者运维方案,通知政务云服务商提供云资源的试用环境。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合同中与政务云服务商明确约定试用期。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应当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间,各政务部门应当对部署在政务云平台上的信息系统的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测试通过的,方可开通运行。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后,各政务部门通过多云管理系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政务云服务商开通的云资源数量、时间等进行确认。确认之日起,由多云管理系统生成服务工单,为各政务部门支付服务费用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各政务部门云资源需求有固定周期变化的,按照周期变化而申请、配置云资源。
第二十四条终止云服务时,各政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下线、数据迁移备份工作,督促政务云服务商移交相关文档,并通过多云管理系统对终止的云资源数量、时间等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政务部门因紧急业务需要在24小时内配置云资源的,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先行协商政务云服务商予以配置。
云资源配置完成后,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程序和规定,向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增补申请。
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补报云资源申请。
第二十六条政务云服务实行目录和限价管理。政务云服务目录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政务云服务目录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需求、技术、市场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频率不低于1次/两年。
第二十七条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选择云资源。
服务目录中没有的云资源,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配置相近的进行适配;不能适配的,经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各政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实施。
对政务部门自行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政务云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兼容环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政务云服务商应当积极配合政务部门自行采购产品或者服务的部署。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务部门云平台建设和运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进行统筹管理。未纳入市级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的,不予配置云资源,不予安排资金。
第五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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