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China Law Society Cyber and Information Law Society

当前位置:首页 >> 成果推介 >>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会刊精选】李长喜 | 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时间:2020-08-25 来源:《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责任编辑:zxy

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李长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副局长、研究员)


【内容提要】 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信事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信息技术及应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需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科学把握网信法治发展的规律,正确处理好网信法治建设和发展中的关系。
【关键词】 网络空间   法治   治理   数字经济 





信息技术及应用的深刻变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信事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信息技术及应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需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科学把握网信法治发展的规律,正确处理好网信法治建设和发展中的关系。 

一   信息技术变革和数字经济发展对网信法治提出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及应用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快网络空间立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近年来,我国作为传统的电信大国和异军突起的网络大国,不断强化网络发展治理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网络行为,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初步形成了中央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相补充,网络内容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相协同的网信法律框架。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等部门制定的涉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管理规定超过120项,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超过70项,网信领域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构建。
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作为人类活动与发展的“第五疆域”,具有虚拟、广域、交互等独有的特点,与海、陆、空、天等“传统疆域”存在与生俱来的不同。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新技术新应用迭代发展,对网信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从网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出发,我们在网信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还存在网信立法执法的统筹不够,网信立法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立法空白有待填补等问题。网信事业代表新的生产力,成为重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发展新格局的主导力量。顺应和引领新一轮信息革命浪潮,在数字经济发展、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保障、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发挥网信法律体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是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亟待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7.7%,网民数量超过8亿,数字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接近70%。作为新兴的数字经济大国,推进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面对和解决互联网普及速度放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特殊领域信息服务供给薄弱等短板。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科学的政策引领和完善的法治保障,有效的法治供给是数字经济强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二是新技术新业态亟待法律调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蓬勃兴起,催生新型社会关系,需要我们系统把握全球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超前加强治理规则储备,及时出台和调整完善法律规范,促进科技向善,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对经济社会的驱动引领作用。三是网络空间各领域的风险亟待法律防范。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相互交织,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度融合,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新的风险。发展实践倒逼完善新的法律制度,新的安全风险也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四是产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亟待法律破冰。网信事业正在经历高速增长、加速创新,但制约数字红利释放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传统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往往难以适应产业融合发展新形势,亟需健全完善与先进信息生产力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技术创新带来业务创新,业务创新引发市场创新,市场创新倒逼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必然要求法治创新。五是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亟需法律支撑。当今世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亟需建立新型的全球治理体系。法治手段是国际通用的基础性网络空间治理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下,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形成国际空间治理规则,需要法律制度的引领和保障。

二   科学把握网信法治发展规律


信息技术及应用具有虚拟、泛在、即时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信法治的特点。加强网信法治建设,必须从网信技术及应用的特点出发,科学把握网信法治发展的规律。
与诸多传统领域不同,网信法治建设具有显明的特色。一是综合性更强,推进网信法治建设,重在统筹兼顾。网信产业发展呈现出主体多元、行为多样、社会关系多重等“三多”的特征,网信技术应用具有强烈的平台化特征。网信法律制度的设计往往需要同时考虑用户、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复合关系。处理好网信法律体系构建和网信执法活动应综合考虑设计,兼顾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用户权益保护和行业发展。二是时效性更强,推进网信法治建设,重在与时俱进。网信产业更新迭代速度快,技术应用变化多,相应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与程序性强、稳定性要求高的立法产生了矛盾。立法工作程序繁复、耗时冗长问题在网信领域更加凸显,解决由此带来的立法滞后性问题,法律制定部门和执法部门必须根据技术及应用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立法和执法的思路,通过立、改、废、释等立法手段和有效运用比例原则等执法措施应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三是技术性更强,推进网信法治建设,重在科学设计。信息技术带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征,与传统社会关系相比,信息技术引致的社会关系往往带有
“看不见”“摸不着”“够不到”的特点。开展网信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必须适应信息技术及应用的技术性特点,不断认识和把握技术发展规律和应用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确保立法科学性、合理性。

三  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网络空间治理涉及平台与应用、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际,网络空间法治化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作为新兴的数字经济大国,当前我国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安全和发展的关系。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就是处理好促进发展和保障网络安全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国网信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同时,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等亟待法治保障。推进和保障网信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设施安全是基础,信息安全是条件。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双翼、驱动之双轮。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过程中,正确看待和科学处理发展和管理,特别是发展和安全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安全保障制度规范和促进信息化发展,并为信息化发展预留空间。同时,推进信息化发展,要夯实安全基础,以安全为前提。要以长远的眼光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推动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随着技术及应用的实践而发展。
二是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网信事业发展、网络空间治理既需要政策促进,又需要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出台一批网信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制定了大量的规划、纲要、政策等网信发展政策。信息技术升级迭代快,产业及应用发展变化广。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既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社会关系的新变化作出调整和规范,又需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发展促进政策,对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进行引导、促进和保障。打好政策和法律的“组合拳”,应用好政策的灵活性、先导性和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是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和促进网信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保障。
三是立法和执法司法普法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仅仅将目光停留在立法上不仅是片面的,也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略和要求。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亦是如此,单纯重视和强调立法不能根本解决当前网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加强网信法治建设,需要树立“法治”(Ruleoflaw)的观念,在不断完善互联网立法的同时,同步推进执法、司法和普法,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从当前网络治理的实践要求看,推进执法、司法和普法,极为迫切。
四是立法中的一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涉互联网活动和行为都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由专门法调整。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涉互联网法律关系可以按照“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由“传统法”,也就是一般法来调整。只有具有互联网特点的法律关系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则来调整。因此,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学研究,要从互联网的虚拟性、广域性、交互性、即时性特点出发,从信息技术应用的平台化特征出发,既要关注、研究和适用一般法,又要关注、研究和适用专门法;既要关注、研究和适用专门法中的法律规定,也要关注、研究和使用一般法中可适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我们既推动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互联网的专门性立法,又推出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内含专门的网络法律制度的一般法,同时还推出了可以延伸适用于互联网活动的《民法总则》《外商投资法》等“传统法”,即是一种符合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的立法安排。
五是法的立和改、废、释的关系。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5年来,相继出台了一批专门性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和其中包含互联网专门制度的法律法规,加上可以直接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传统法律,初步构建了我国的互联网法律体系。面对信息技术和应用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新立法只是途径之一。既有立法的修订、补充、废止,对既有立法作出适用性解释和规定,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甚至在当前我国互联网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状况下,后者是我们互联网法律体系主要的完善形式。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七十多项涉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管理规定中,三分之一以上采取了修订、补充、废止或解释的形式。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网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会有更多的立法是通过修订、补充、废止或解释的形式实现对法律制度的完善。
应对信息革命带来的挑战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对于驶入数字经济快车道的我国是一个更大的挑战。加快数字经济发展,防范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推动技术创新普惠人民群众,离不开网信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只有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变革和数字经济发展对网信法治提出的挑战,科学把握网信法治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网信法治建设中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来源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责任编辑:周辉

为便于阅读,将脚注全部略去,望理解。


微信公众号: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微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邮箱:cyberlawsociety@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