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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 无数字 不人权

时间:2021-01-01 来源:秘书处 责任编辑:李炎成

无数字 不人权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专家)

【内容摘要】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广泛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 “数字人权”同时成为最重要的新兴权利。“数字人权”要求数字科技以人为本,要求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是引领新一代人权的战略需要,也是为提升中国法学界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所必需。

【关键词】人权    数字人权    科技法理

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数字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成为这个时代的标识,中国也正在加速建设成为“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场域中,“数字人权”脱颖而出。这里,我就 “数字人权”概念和相关命题进行简要论证,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数字人权”这个概念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现实需要和重大意义。

一、 在当今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广泛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

数字生活已成为人们真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中国网民数量达到了8.02亿,其中手机网民为7.88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达到143万亿元。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已经成为人们生存的条件,人类对数字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把对数字科技的掌握和运用奉为“权利”并将其归属于“人权”,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实际上,人民群众早就深深地感受到并逐渐理性地认识到“无数字,不人权”。
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同时,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制度上强调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以及政府尊重、保障和实现“数字人权”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表现为对公民 (用户)数字化生活中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其他数字化设备的提供,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所面临“数字鸿沟”的填补,以公共资源和集体行动确保社会成员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互联网世界、过上数字化生活的条件和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其上网权或数字化生活权。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增加政府保障“数字人权”的义务,强调数字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利益进而把人的权利作为其最高价值,以人权尺度为其划界,以人权作为评价科技进步的根本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文化”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民生服务,弥补民生短板,推进教育、就业、社保、医药卫生、住房、交通等领域大数据普及应用,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要加强精准扶贫、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助力,总之,要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二、提出“数字人权”概念的意义在于,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

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数字化带来的不仅是权利的福音,还伴随着权利的危机。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数字科技所带来的个性解放、生活便利、经济增长、民主进步、文化多元、社会安全等福祉时,也在面临因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使用而招致的隐私泄露、不平等对待(歧视)、非法监管等风险。
在数字科技面前,我们必须警惕和防范数字科技的滥用,杜绝数字科技对人权的侵害。当下,数字科技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如何确保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重器的数字科技是善用善治,如何把数字科技成果的使用限制在自由、正义、安全、秩序的底线之内,就需要选择或构造一个盾牌,这个盾牌毫无疑问就是崇高的“数字人权”。任何一种数字科技侵犯人权,都必须被认定为非法,并以保护人权的盾牌将其抵挡回去。针对数字科技的研发、产业化生产以及社会应用,国家和相关行业应对其数字科技的人权意涵进行审慎的评估、审查和规制。国家将数字科技用作社会治理的工具或手段时,应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其局限于社会利益所必须的限度内,并严格遵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以数字科技驱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语境中,对科技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恪守尊重公民隐私权、数据权、知识利益均享权等人权的原则和底线;数字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也是我们应予关注的重要议题。

三、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是引领新一代人权的战略需要

按照国际学术界的说法,迄今,世界范围内人权形态发生了三次历史性转型,先后出现过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目前正在迎来第四代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的正是“数字人权”。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新兴人权大量涌现,“数字人权”是其中最显赫、最重要的新兴权利。它不仅是一项新兴人权,而且引领着新一代人权。尤其是“数据权”,更是其中最耀眼的一项引领性新兴人权。如果说农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性资源是土地、工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资源是资本,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后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就是数据,自主知识产权与数据主权的捍卫、数据权利的合理配置与保护,将成为未来社会最基本的权利景象。

四、提出“数字人权”概念,也是为提升中国法学界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所必需

中国目前经济的硬实力显著增强,但面临着严重的话语缺失和 “话语逆差”问题。话语与话语权的基础在于真正的理论创新和话语质量。因此,建构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对于争夺话语权是至关重要的。话语权的基础在于我们能否提炼出标识性概念,打造出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设计出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的新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讨论,我认为“数字人权”概念很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数字人权”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通过数字科技实现人权”“数字生活或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也包括“数字科技的人权标准”“数字人权的法理依据”等。进入21世纪,尽管有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把与互联网相关的人权问题列入重要议程 (如2017年6月2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但迄今尚未明确地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更没有赋予“数字人权”自主性的科学内涵。中国的数字科技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中国的数字科技运用能力更是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和学术空档,以对“数字人权”的科学阐释和制度构建来引领新一代人权,引领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研究,并以此牵引知识产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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