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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30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雪华
铜陵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管理机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息办、市网宣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网约车平台数据库应接入市交通局的行业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员和相应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运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运管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运管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运管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预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燃油车辆排气量达到1.6L或1.4T以上、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小汽车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六)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评定报告;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运管处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运管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二)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市公安局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按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处报备;保证车辆具有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交通局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处报备;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八)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月起,每12个月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四)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六)应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八)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车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办、市公安局和市网宣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运管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市网宣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息办、市网宣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tl.gov.cn/xxgk/zcfg/gfwj/201707/t20170707_390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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