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Law Society Cyber and Information Law Society
时间:2020-11-30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雪华
淮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九厅局《关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寿县、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可自行制定网约车管理细则,未制定细则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人员和服务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接入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平台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许可,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经营期限自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且行驶里程未超过10万公里;
(四)车型标准不低于市区主流巡游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纯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450毫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六)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报告;
(五)安装固定式卫星定位装置且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六)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该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按规定退出网约车经营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不得改变出厂颜色,不得改装动力系统,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明示或暗示为网约车的任何标识。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经营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当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提供服务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税务发票;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信息;
(八)计程计时服务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计程计时量值的准确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接入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汽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 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备、设施。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安、工商、价格、质监、商务、税务、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信息。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huainan.gov.cn/wap/public/content/20805660
微信公众号: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微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邮箱:cyberlawsociety@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