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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0-11-30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雪华

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令[2016]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价标准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运营成本和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驾驶员教育制度文本;

(八)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协议;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以下乘用车;

(二)通过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三)车辆标准应当高于本地主流出租车车型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6L或 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求》(JT/T794)要求的固定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五)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巡游出租车满足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事网约车服务时执行网约车运价。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车辆为申请人所有,每人只能申请一辆。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其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第十八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信息;

(八)落实营运、安全、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四)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八)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发现乘客遗忘财物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出租汽车主管、公安等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商务、税务、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fy.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a728ca67f8b9a5775344a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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