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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雪华

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9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该《指导意见》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今天发布。杨万明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出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和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作出新部署。

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类安全和全球经济发展敲响警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度萎缩。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和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多次强调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最新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明确了目标要求。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第一,体现服务国家战略的大局意识,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国家战略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到哪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主动融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找准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推动实现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量不断增加,国际司法交流更加频繁。《指导意见》适应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对涉外商事海事、行政、知识产权、跨境破产、金融、执行等涉外审判重点领域,以及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第三,聚焦重点涉外审判前沿问题,为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指导意见》贯穿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提出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裁判标准等多项举措,以全方位便捷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六个部分十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认识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使命任务。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应对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为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第二,把握“三个核心要素”,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把握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三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妥善解决好涉外司法管辖冲突问题。

第三,加强“四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为应对后疫情时代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的的挑战,《指导意见》提出,一要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推动形成和完善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二要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优势,妥善审理跨境贸易、投资、航运等领域以及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外资稳外贸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三要推动涉外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提升涉外审判和涉外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四要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聚焦“三个领域”,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领域,强调支持政府“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提供司法保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加大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境审判执行领域,强调妥善处理三类跨境案件,即跨境破产、跨境金融和跨境执行案件,完善跨境纠纷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

第五,立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打击跨国跨地区侵犯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第六,突出“三个强调”,全方位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一是强调积极参与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及时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二是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家和地区最高法院在信息化、司法改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三是强调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外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三、《指导意见》的创新亮点

《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总结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国家对外开放事业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司法文件,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第一,注重统一协调,进一步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体系。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外商投资法》等涉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以及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海南全面改革开放、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指导意见》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保持一致的同时,从更高层面加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对外开放重大决策、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的司法政策文件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体系。

第二,优化法治环境,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采取积极举措,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一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提升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二是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仲裁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国内商事海事法律的修法进程,积极参与融资贸易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四是多语言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

第三,回应现实需求,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今年以来,全球疫情蔓延对外资外贸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指导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推动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鼓励并尊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二是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三是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第四,支持地方创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一是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二是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三是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港澳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解决;四是支持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五是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法发〔202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1.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已进入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新阶段,对市场法治环境和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更高需求。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国际合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要以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举措为重点,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海洋强国建设。要创新审判机制,研究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问题,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涉外诉讼基本原则,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3.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营造各类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4.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并保障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以及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自治性。

  5.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据我国法律,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司法主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坚定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妥善解决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和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

  三、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6.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发挥法院裁判规则的指引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在涉外交易中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限定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标准,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规则的制定,推动仲裁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修法进程,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运输单证等国际运输规则的完善。支持我国参与融资、贸易、能源、知识产权、数字信息、农业、环保、水电等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形成和完善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多语言发布中国法院裁判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域外法查明平台功能,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推动域外法查明法律资源及案例数据库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

  7.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跨境贸易的专业优势。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全球化,依法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融资担保、电子商务等纠纷,积极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的发展,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及时妥善审理相关的港口建设、船舶建造、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邮轮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案件。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推进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际物流和贸易大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效率,精准服务保障稳外资、稳外贸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8.推动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的深度融合。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为域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完善涉外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机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完善涉外案件在线诉讼规则,提升涉外审判信息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互联网法院以及其他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和载体,在涉外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创新规则。

  9.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信息化建设。鼓励并尊重当事人将国际商事纠纷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最大限度发挥协议管辖的积极作用。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审判职能,为自贸区(港)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支持港澳律师以调解员的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四、加大对外开放各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10.支持政府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提供司法保障。

  1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全技术创新司法保护体系,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平行诉讼的研究和应对,打造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优选地。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转让案件,保障中外企业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国际区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坚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2.妥善处理跨境破产、金融、执行案件。坚持同类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积极参与和推动跨境破产国际条约的制定,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提升涉及跨境投融资、证券、保险等金融纠纷的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妥善审理跨境金融纠纷,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跨境金融法律适用。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银行业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涉外案件执行力度,深化跨境执行国际合作,依法平等保障胜诉中外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

  五、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坚决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

  13.健全重大案件风险防控机制。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清醒认识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风险挑战,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妥善审理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格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

  14.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深入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合力打击跨境犯罪。依法惩处投资、贸易、金融、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积极参与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建设,有力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海外机构、人员安全。切实依法严惩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等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制度建设,共同打击跨国跨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积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六、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15.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严格依照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采取积极举措,及时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国际司法协助请求。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审查标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认定互惠关系,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

  16.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集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通过与各国家或地区最高法院商签备忘录等形式,在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案例研究、法律查明、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重点领域加强交流互鉴,推动法治合作。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17.大力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队伍。适应经贸、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环保、海洋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和涉外审判的需要,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加强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涉外法律人才的互聘交流和共同培养工作,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人才。与有关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常态交流机制,积极支持涉外审判法官参加国际交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外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涉外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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