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Law Society Cyber and Information Law Society
时间:2018-08-24 来源:秘书处 责任编辑:李炎成
18日上午8时30分,大会分设四个论坛进行专题研讨。
分论坛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第一单元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应对”,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移动法务部副总经理于莽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谭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新浪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今日头条法务总监邰江丽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进行点评。
谭俊分享了有关AI人工智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问题,他指出,回顾人工智能在四次技术革命过程当中的发展历程,计算力、数据、算法始终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是AI的燃料”,希望立法者在关注数据隐私的同时也要把相应的企业数据当做资产保护,对于AI未来发展不应该做过多的限制。
王磊分享了个人数据对商业利用的保护规则,并呼吁要明确数据产权和相应权属,给企业一个激励,有效打击与数据有关黑的产业,建立数据利用的追溯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产业发展。
邰江丽分享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保护的相应合规问题,对国家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则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梳理,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标准,应在不同阶段和不同行业中侧重点有所区别的。
尤雪云在点评中指出,数据安全问题值得重点强调,要深入实施网络安全法,加大数据规范保护力度,规范数据信息企业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目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有30余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务必遵守现行法律,作为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对个人信息给予更好的保护。
于莽、谭俊、王磊、邰江丽、尤雪云发言
第二单元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标”,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伦律所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川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南方报业集团副总裁虞伟作点评。
姚辉指出,现行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碎片化、层级低、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鉴于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定位于权利还是利益,现在还存在争议,另一条思路是搞个人信息单行立法,但这部法将不是一个纯粹的民法,而是综合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特点。同时,个人信息保护应充分利用既有法律资源,善于通过解释解决问题。
高秦伟指出,目前企业的隐私政策,大多采取告知与选择机制,但因为用户和企业之间在订约能力上的差距,此种机制正面临挑战。应通过更多技术手段,增强消费者的预期,完善隐私保护的实际效果。政府也应有所行动,鼓励企业进行自我规制,并创造合作规制的方式。
石必胜对数据脱敏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完善数据脱敏的法律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第二,明确数据脱敏的目标或程度,形成明确标准;第三,对脱敏数据的使用需要一系列配套规则,防止个人信息再度识别。
刘春泉指出,目前在中国民众乃至司法系统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民事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还比较有限。未来,不应走欧盟行政执法为主的路线,而应更多依靠民事诉讼,平衡信息主体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李川指出,应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核心权益是使用自主而不是转移自主,所以刑法应该再保护的进步一点,主要在使用权的问题上要纳入刑法规制,即使已经授权也不能超目的使用或滥用,在民法和行政法规制已经较为完善的领域,刑法应保持谦抑性,重点规制欺诈型、大规模反复型和隐瞒型违法行为。
虞伟指出,现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碎片化严重,不成体系,针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条款的出台势在必行,否则很难从根本上保护民众的利益。企业的隐私政策目前还存在用户难以理解、透明度不好的问题,应继续完善。
郑春燕、姚辉、高秦伟发言
石必胜、刘春泉、李川、虞伟发言
分论坛二:共享经济与法律变革
第一单元主题为“共享经济的规制”,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滴滴出行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郝作成,美团点评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周庆山,上海财经大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赵鹏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师范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马英娟作点评。
郝作成提出共享经济的发展时间为时尚短,形成共识还需要时间,一方面政府干预要非常慎重,要在劳动权益的保护和产业创新发展间保持平衡。另一方面业界也要积极探索,比如一些商业保险的新形式,用新的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张腾提出共享经济就是天然的平台经济,平台固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要有界限,在确定平台责任时要符合共享经济形态下用工的灵活性、弹性大等特点,不能阻碍平台企业的发展,法律要为平台履行责任,赋权、赋能,特别要打破信息的孤岛,为平台履职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周庆山从信息管理的角度对共享经济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提出共享经济就是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经济,具有信息获取成本低,客户数据商品化等等特点,在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调整上,需要明确多元化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把目光仅仅关注平台,另外要理清作品、信息、数据等概念的含义,按照法律上对数据信息权利作出确认。
胡凌强调,要从数字劳动的角度来理解分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劳动问题,要在分配环节充分体现劳动的价值。具体到如何为品牌用户的权益提供保障,他认为在司法上要确定三个标准,一个是用户的劳动预期,第二要考虑平台所拥有的实际的控制能力,第三是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赵鹏将共享经济的特征归纳为三方面,一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组织经济活动,相应的他认为法律调整要贯彻组织中立的原则,在鼓励平台创新和防止套利间保持平衡;二是以信用为核心的控制手段,相应的在法律上要对平台确定为用户的义务;三是以个体间大规模交易为表现形式,相应的应该以是非利用闲置资源作为标准加以处理。
马英娟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并提出只有当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结构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时,法律才应随之发生改变;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需要注意政府干预的边界,并且进行监管手段的创新,更多的引进柔性指导的方式,引导的方式经济的方式。
李洪雷、郝作成、周庆山、张腾发言
胡凌、赵鹏、马英娟发言
第二单元主题为“网络法治的调整”,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寿步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马长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刘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骆梅英作评议。
徐汉明对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形成的经验进行了梳理,并提要考虑优化网络治理结构,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包括调整规范基础设施安全、大数据安全、计算机技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内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规范电子商务、网络空间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活动的行为规范。
马长山结合政府对滴滴出行等网约车产业的监管模式以及其面临的制度困境提出,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带来调整,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将逐渐从厅堂议事向网络转型,形成双向互动共享的秩序结果。
刘颖对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重点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身份管理规则提出了建议。
周林对如何理解“信息法”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包括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网络技术的应用,背后的关键词都是“信息”,人的本能就是利用信息的价值,而信息也将带来法律的变革,通过对信息的自由、公开利用,实现公平与正义。
林彦对信用惩戒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影响进行了介绍,认为信用既具有稀缺性,又是市场经济的必须品,建立普通的社会信用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所有公民的共同的愿景,但在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时要保持谨慎,避免出现失序。
骆梅英指出,新的经济业态模式下对法律制度或者已有的即将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变革性的挑战,法律的变革要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并将此种理念传递到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法律要做的是把基础权利界定清楚,为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寿步、徐汉明、马长山发言
刘颖、周林、林彦、骆梅英发言
分论坛三:大数据与网络安全
第一单元主题为“大数据与网络治理”,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青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黄志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丛文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邮电大学教授王春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曹树金作点评。
黄志红提出了数据安全应当与大数据发展同步的问题,梳理了影响数据安全的四个主要方面,并指出了数据主体和数据分离的状态带来的安全隐患。
薛虹分享了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有效的适用中国法的问题,对当前海淘等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适用法律进行了梳理,并主张部分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应当适用中国法。
丛文胜提出了网络领域方面加强军民融合的前沿问题,分析了网络军民融合的三个法治方面的保障措施,主张用法制思维推动军民融合,提高军民法治化水平。
王春晖分享了AI时代下政府治理模式创新的思考,提出将人工智能分为不同的三个阶段,主张必须确立AI的算法的可追溯性原则,同时AI的行为要全过程监管。
顾伟报告了网络数据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梳理了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处理原则,并提出了中国网络数据管理与保护的建议。
曹树金对上述单元的主题研讨进行了总结,认为目前社会领域对大数据发展可能出现的危害预估和采取的措施相对不匹配,政府治理与立法完善仍然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张青、黄志红、薛虹、丛文胜发言
王春晖、顾伟、曹树金发言
第二单元主题为“网络安全的法治建设”,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石文昌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志远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杨乐,北京小乔机器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沛桥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越峰作点评。
刘品新分享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治建设,重点讨论了大数据证据规则,仔细梳理了将大数据的算法结构作为一种证据的四种方案及其在中国的可能性。
王志远提出中国刑法现在面对大数据的时代风险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分析了现代刑法的两种主流的反应模式及其效果,并主张技术先行,规范后发的处理原则。
陈际红分享的主题是从数据堂事件看大数据的主要问题,具体讨论了数据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了未来是否对数据本身赋予竞争性权利的判断条件。
杨乐提出了在智能互联网时代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思考,回顾了平台责任规范从90年代末的避风港原则的发展与变化过程,并提出ABC时代下网络平台责任的立法建议。
李沛桥提出了AI在新零售领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析了当前正在实践的无人药店,生物识别+无人超市、无人货架新零售模式,指出新零售中的机器人服务仍然面临着立法基础与司法支持的缺失。
陈越峰总结了本主题的讨论,提出了网络安全保障发生的三个变化,认为网络时代更加需要合作共创。
石文昌、刘品新、王志远发言
陈际红、杨乐、李沛乔、陈越峰发言
分论坛四:新金融与科技监管
第一单元主题为“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宋向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蚂蚁金服合规部总经理李臣作主题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作点评。
孔祥俊从竞争法的一般规律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下的竞争业态进行了分析,孔教授指出,新金融是科技和市场创新的产物,需要有必要的创新空间,而对于市场来说竞争是最大的活力源泉,维护竞争自由也是竞争法的根本目的,因此政府在监管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的时候,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度的把握不当会抑制市场活力。
宋向今结合实际审判经验,特别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乱象纠纷的类型、原因和它的特点,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在此基础上从司法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高富平提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将成为金融业的常态,互联网金融的管控要有一个科学的度,监管的目的不是消除风险,而是让适当的人承担对应的风险。为此,要用技术重构金融业态,以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李臣以互联网金融的新与旧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形成的新概念与传统金融中的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提出要从风险、定价、连接、媒介、机制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何以成为一种新业态进行理解。在监管政策的制定上,应秉持坚守底线、鼓励创新、技术运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尹飞对各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总结,并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是平台监管如何治理的问题,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重新定义。
孔祥俊、宋向今、申卫星发言
高富平、李臣、尹飞发言
第二单元主题为“金融科技监管的机遇与挑战”,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蚂蚁金服隐私保护办公室资深专家李海英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徐家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教授杨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会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王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安安作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作点评。
徐家力对区块链技术的原理进行了介绍,并提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确权领域具有极大的利用价值,将对现行知识产权确权体制产生重大变革。
杨东提出,应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在监管理念上从行为监管向科技监管过度,以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试点性的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数据为驱动,提升监管效率。
刑会强对智能投顾在市场中的应用规范进行了分析,认为智能投顾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规则,避免重蹈P2P行业无序发展的覆辙。
王琳主要介绍了科技监管平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并对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市场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李安安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制难题、规制正当性、规制的工具配置,以及信息规制的选择这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规则进行了理论探索,并提出以信息规制为中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进行改革。
周学峰总结了本单元各位发言人的核心观点,并提出网络平台是目前网络技术和服务发展的主要方向,下一步发展方向是平台越来越大,还是走向分布式道路,值得认真观察。此外,他还对如何通过恰当的透明化要求对算法进行监管提出了建议。
徐家力、杨东、邢会强、李海英发言
王琳、李安安、周学峰发言
闭幕式
经过两天的紧张而充实的议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于18日中午11时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副总裁俞思瑛主持。她提出,之所以此次会议能够吸引来自各个学校、企业、政府的官员汇聚一堂,正是因为网络信息法能够给未来的生活带来更多想象力,能够给这个产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因此,希望这次研讨会能够给大家在心里留下一个种子,为开创未来网络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开创一个新的起点。
余思瑛主持闭幕式
在闭幕式上,各分论坛的主持人分别对所在论坛的发言和讨论情况进行了总结,并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汉华研究员作总结发言。他指出,此次会议举办得非常成功,实现了不同学科、不同行业、不同理论之间的大的融合,未来网络法学研究会还将秉持这一特点,为不同学科和观点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促进其通过相互之间的倾听、交流、撞击,发生更多的化学反应。最后,周汉华研究员对清华大学和阿里巴巴法务部两家承办单位表示了感谢。
周汉华主持闭幕式
大会最后在与会代表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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