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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

时间:2020-08-2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雪华

关于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的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定位,大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统管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切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检察建议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组织各省级院推荐、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评定了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现通报如下。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

2.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客运交通管理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企业管理漏洞向某集团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应用商店对收录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未履行管理责任问题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6.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7.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就宾馆、居民楼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8.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9.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管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10.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基层治理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1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1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问题向某省级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认真学习借鉴优秀检察建议体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高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持续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应用商店对收录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未履行管理责任问题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19年全国和上海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海市两会上,23名市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发挥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中作用的建议》提案,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的部分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处置用户信息的问题,组织浦东、杨浦、静安等区检察院开展调查,查明涉及留学、育儿、就业招聘、理财、网购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10余款手机APP存在违规获取用户授权、隐私政策文本不规范、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侵害公众合法利益。

【制发过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调查,通过从某手机助手APP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方式,调查有关案件事实。针对网络证据锁定难的困境,上海检察机关采取公证形式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了侵权事实。经调查发现,部分APP存在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文本设置不规范、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机制缺失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有关APP运营企业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APP提供者明确获取权限的种类、目的和范围,依法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6日向应用商店运营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应用商店内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规范隐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开展研讨,并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作出整改:一是更新并提高应用商店软件收录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定期、不定期抽查收录软件,优化投诉举报渠道;二是及时排查应用商店平台内收录APP,对于违规APP,采取暂停、下架处理,并通知APP运营方整改。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协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APP和应用商店开发运营企业代表等围绕APP收集个人信息如何加强合规性召开专题研讨会,进一步督促涉事企业整改。目前,涉事企业已根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

【效果和意义】

近年来,移动应用程序APP被广泛使用,这给中国网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很多人也因此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已形成了非法产业链,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依据不明、监管力量不足等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企业自我整改。同时,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促进了行业规范自律,有利于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沪检建〔2019〕3号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你公司对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的部分APP(互联网应用程序),可能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遂于2019年5月9日,通过从某手机助手APP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方式,查明以下事实:

我们从你公司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并安装了如下APP:“某网校APP”(版本:4.8.22,更新:2019.4.25)、“某帮APP”(版本号:V5.2.3,更新日期:2019.4.4)、“某忧51jobAPP”(版本:8.6.1,更新:2019.4.29)、“某君APP”(版本号:5.4.3,更新:2019.05.06)、“某留学APP”(版本号:5.1.8,更新:2019.04.11)、“某网APP”(版本号:3.2.0,更新:2019.05.01)、“某学APP”(版本号:2.9.0.1183,更新:2019.05.01)、“某留学APP”(版本号:5.3.3,更新:2019-3-22)、“某货APP”(版号:6.2.5,更新:2019.05.05)、“某财富APP”(版本号:8.0.1,更新:2019.04.19)等。

上述APP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方面:部分APP在用户安装、注册或首次开启时,未主动提醒用户阅读隐私政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默认方式获得授权,未经用户主动填写、点击、勾选等自主选择同意;收集用户敏感信息也未经用户明示同意;部分个人信息收集与业务功能无直接关系,收集必要性存疑,存在过度索权的情况;有的APP如果用户不开启部分敏感信息收集权限就无法使用APP,存在强制索权情况。

2.隐私政策文本方面:有的APP隐私政策没有单独成文,甚至有安装后找不到隐私政策的情况;没有清晰说明各项业务功能要收集哪些个人信息,或用“例如”、“等”表述,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边界不清;对于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信记录、行踪轨迹、交易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没有进行显著标识(如字体加粗、标星号、下划线、斜体、不同颜色等);缺少个人信息存放地域(国内、国外)、存储期限、超期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说明;涉及个人信息出境情况的没有显著标识;APP运营者将个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个性化展示等,隐私政策中没有说明其应用场景和可能对用户产生的影响。

3.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方面:有的APP无法提供注销账号的途径,注销账号后是否及时删除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不明确;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途径不明;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规则不明确;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障、申诉渠道未建立;隐私政策时效、更新后的告知不规范。

上述事实,由2019年5月31日经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徐证经字第4114号公证书证实。其中部分APP虽然升级了版本,但上述事实依然存在。

本院认为,你公司在自身隐私政策声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较为规范,但同时你公司作为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一定的管理责任,如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你公司对于应用商店内的APP如果存在前述隐私政策文本不规范不完整、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利机制缺失等情形,可以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予以督促。为了更好地维护从你公司应用商店下载安装使用应用程序的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督促你公司互联网应用商店内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规范隐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二、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你公司自查情况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6月6日



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件中发现,物流运输中存在无资质货车车主利用货运APP下单运输危险废物的违法情形。该案中,吴某某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指派高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在大货车到达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反映了作为运营主体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货运APP监管存在问题,存在违法犯罪隐患,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线索发现:本案是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调查核实:2019年4月1日,经报检察长同意,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开展调查核实。经过调取公安讯问笔录、法院判决书、向交通部门了解相关监管规定等,查明了运营货运APP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强等问题,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起草建议:承办检察官起草了向某公司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内容为: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该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该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该公司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决定发送:承办检察官按规定将起草的检察建议书送该院研究室进行审核,研究室对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提出了审核意见。2019年4月15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向某公司提出检察建议。

因某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按规定与某公司及其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联系,就拟发送的检察建议征求意见。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同意后,2019年5月7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赴某公司所在地,会同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某公司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介绍、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出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认可。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进行了跟踪。2019年6月12日,某公司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提出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严禁用户通过平台运输危险货物和违禁品;二是进一步开发自动审核平台用户上传的货物照片功能;三是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采取警告、信用记录和永久禁用的处理措施;四是持续发布相关资讯和普法案例宣传,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现该公司已持续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普法案例和物流行业最新政策资讯等内容,并将在货运APP论坛显著页面上线普法宣传图文、视频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推动平台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某公司回复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又多次登录货运APP平台查看整改情况和典型案例更新情况,发现某公司做到了案例和普法页面的及时更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多次与某公司负责人通电话,询问危险货物安全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得知该公司对货源信息实施自动检索,杜绝货主发危险品货物,每日涉及百万货源。该公司同时对入驻货运APP的客户审核系统与第三方诚信系统对接,如有历史不良记录则拒绝进入平台,每日拒绝的客户有50余人。

【效果和意义】

某公司研发的货运APP是全国最大整车运力调度平台之一,是公路物流领域高新技术综合运用的典型代表。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了货运APP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前,积极征求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协作服务企业发展。在送达检察建议书时,检察官与货运APP相关负责人举行了圆桌会议,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推动检察建议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及时跟踪落实,杜绝大货车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运输危险废物。

【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灌检建〔2019〕1号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对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时,发现该案中存在大货车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陈某。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8年5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由高某某在阜宁县通过你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灌南县三口镇。本案在大货车到达灌南县三口镇康渡村张某某的私人作坊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体必须要取得相关的许可,必须悬挂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志,还要采取相关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的措施。但在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也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二是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利用货运APP进行运输的发货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对沿途的运输安全造成了潜在侵害,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是,APP目前并未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

三是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高。本案中,APP的接单者、货物的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审核不到位,对于可能运输危险废物的风险预见性不够,安全运输意识不够。

货运APP投入社会广泛使用,给货物托运人缩短了发货时间,给货车司机降低了找货时间,提高了货车物流效率。但是相关的运输安全不能忽视,对APP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不能松懈。为进一步推动道路货物的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你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你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

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你公司可以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请你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保障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8/t20200805_475449.shtml?XFgSUhveL5u1=1598628851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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