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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3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获取、生产、更新、处理和归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切实解决“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带有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归集、共享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归集、统一标准、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归集、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及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体系及年度计划,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归集和共享等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与应用,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和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及服务,建设和管理粤政图平台。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生产、更新、管理本单位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归集,并享有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共享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归集与共享的工作机制,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处理以及应用相关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数据成果,不得重复建设;现有地理空间数据成果无法满足专业工程需求,确需申请立项的,在项目立项前应征求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全省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分发。
对统筹目录以外的遥感影像数据需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第九条规定申请立项并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统筹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数据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生产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将成果提交至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
使用财政资金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将成果提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归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归集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按要求归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归集、更新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归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提供技术指导。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定密依据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布并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归集的地理空间数据后1个月内发布数据目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工作。
地级以上市已建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与粤政图平台对接,实现省市数据互联互通。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 使用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审查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指导、督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在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归集、共享、使用等各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与数据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地理空间数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利用财政投入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数据,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实景三维等各类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新型基础测绘成果,涵盖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
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为满足自然资源、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行业需求,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数据,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产生,着重表示一种或者数种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遥感影像数据:通过非接触性的探测技术,在天、空、地、海等不同平台上,搭载光学、微波等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包括可见光、多光谱、(超)高光谱、雷达等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空间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为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提供统一的起算面和参考系。
粤政图平台:是指广东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及公共支撑平台,是全省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发布平台,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现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基于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服务与业务协同。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天地图”,是自然资源部主导建设的网络化地理信息共享与服务门户,集成了来自国家、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 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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